根據工作需要,汕尾法院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21名(其中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3名、城區(qū)人民法院7名、海豐縣人民法院2名、陸豐市人民法院5名、陸河縣人民法院4名)?,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條件
(一)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1.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;
2.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(guī);
3.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;
4.具有較好的速錄專業(yè)技能;
5.學歷要求、年齡要求及其它要求詳見崗位表;
6.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;
7.具有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。
(二)下列人員不得報考:
1.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;
2.曾被開除公職的;
3.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尚在處分期的;
4.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,尚未作出結論的;
5.被依法列為失信聯(lián)合懲戒對象的;
6.聘用后構成任職回避關系的;
7.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招聘程序
(一)網絡報名
1.報名時間:2023年8月28日上午9:00至2023年9月1日下午16:00。
2.報考者請登錄汕尾人才網(***.shanweirc.***)報名,按要求如實填寫《汕尾法院招聘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報名表》(以下簡稱《報名表》,見附件2)進行報名。
3.報考者通過報名系統(tǒng)上傳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證件電子照片(格式為*.JPG格式,大小為20KB以下)。
4.每位考生僅限報考1個崗位。
5.本次招聘不收取報名費。
6.打印準考證。打印時間及其它事項另行通知。
準考證是考生參加本次聘用考試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的重要證件,請妥善保管。考生參加速錄技能測試、筆試、面試、資格審核、體檢時,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(與報名時一致)。
(二)速錄技能測試
報考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及準考證參加速錄技能測試。速錄技能測試成績占總成績30%,合格分數線為60分??荚嚂r間和地點另行通知(詳見準考證)。
(三)筆試
筆試主要考察審判輔助人員應具備的技能知識及文字表達能力,筆試成績占總成績30%。筆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(詳見準考證)。
(四)面試資格審核
根據速錄技能測試成績×30%和筆試成績×30%計算,由高到低順序按招聘人數1:3的比例進行資格審核,報考者須提交本人有效證件及證明(包括:報名表、身份證、戶口簿、學歷學位證書)進行面試資格審核。
報考者須按規(guī)定的時間、地點進行資格審核。不按規(guī)定時間參加資格審核的,視為自動放棄。資格審核不合格的,不得參加面試,可依次遞補面試對象。凡有關材料信息不實,影響資格審核結果的,取消面試資格。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。
(五)面試
經資格審核合格后,根據速錄技能測試成績×30%和筆試成績×30%計算,由高到低順序按招聘人數1: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。面試主要考察語言表達能力和形象舉止。面試成績占總成績40%。面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。
(六)考試總成績計算方法
考試總成績=速錄技能測試成績×30%+筆試成績×30%+面試成績×40%。
考試總成績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2位。若同一崗位考生總成績相同的,則按照筆試成績高低順序確定名次;若筆試成績也相同,則按照面試主評委給分高低順序確定名次。
(七)體檢與考察
面試結束后,按照考試總名次以1:1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名單。體檢合格者確定為擬聘用考察人員,由招聘法院組成考察組或采取書面政審的方式進行考察政審。對于不合格或放棄聘用的,可依次遞補。
(八)公示與聘用
根據考試、體檢和考察情況,擇優(yōu)確定擬聘用人員,在汕尾人才網予以公示,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。公示期滿未發(fā)現有影響聘用情形的,辦理聘用手續(xù),簽訂勞動合同。
(九)遞補
出現以下情形,可在上一環(huán)節(jié)成績合格的同崗位考生中,按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人選:
1.在面試、體檢、考察、聘用、試用期等環(huán)節(jié)棄權退出的;
2.公示結果影響聘用的;
3.未在規(guī)定報到時間內報到的;
4.在體檢、考察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;
進入面試未錄用人員(體檢、考察不合格或放棄聘用的除外)的總成績,予以保留一年(以面試成績公布時間起算)。一年內所在法院招聘相同崗位人員,可以按照本輪考試總成績的高低順序進行遞補錄用,也可以另行組織招聘考試進行錄用。另行組織招聘考試的,本次成績不予保留。所在法院對是否遞補有最終決定權及解釋權。
三、薪酬待遇
本次招聘的審判輔助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人員管理,合同期限為3年,試用期為3個月。工資福利待遇參照《廣東省勞動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及汕尾市直機關、各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聘員管理辦法核定,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,不安排住宿。
招聘咨詢電話:詳見附件1
網上報名技術咨詢電話:
汕尾市人事考試鑒定院0660--33932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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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
2023年8月21日